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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7
苏会协[2021]45号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启用了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经过7年多的运行,基本杜绝了其他非会计师事务所大量仿冒、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验资等法定业务报告的情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为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实施《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试行)》(苏会协〔2013〕163号)(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管理办法》),针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为避免多头报备,减轻事务所负担,提高工作效率,自2021年6月1日起,已实施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不再在江苏重复申请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同时也不接收江苏省外会计师事务所非江苏业务在江苏报备。
  二、尚未实施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江苏实施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可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省外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窗口下申请业务报告防伪报备临时账号,经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通过获取密码后,登录防伪报备系统进行报备。现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事务所在当地合法注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最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确认该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姓名、注册会计师名单。
  (三)业务约定书和业务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资计划(策略)或工作计划。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或涉及的相关业务报表。
  三、工作要求
  江苏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的临时业务报备需严格遵守我省《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实施动态管理,保持相关信息准确,江苏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实行一年一申请,有效期一年。鉴于行业协会的属地管理职能,如有效期内发现江苏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停止该会计师事务所使用江苏省防伪报备系统。
  特此通知。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