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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1

  苏会协[2014]14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4]21)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我们对《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苏会协[2013]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2014312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附件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试行)》(苏财会[2014]2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填报有关信息并进行审核、评价。 

    

  第二章    综合评价对象 

  第三条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综合评价对象,均须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我省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纳入总所一起评价,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评价。 

  第五条 新设立的事务所,从设立第二年起参加综合评价。 

    

  第三章    综合评价指标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情况、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党群工作,以及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其中,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相关指标作为扣分项。具体如下:  

  (一)收入情况。主要内容为业务收入、业务收入正增长率、业务收入正增长额、业务收入下降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情况等五项指标。 

  (二)人力资源。主要内容为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行业领军人才(后备)情况、高级职称人才情况、国际化人才情况、其他执业资质人才情况、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情况、普通员工人均月个人收入,以及“五险一金”缴纳情况等九项指标。 

  (三)内部治理。主要内容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年龄、股东(合伙人)年龄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或最大合伙人出资比例、内部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建立情况、董事会(合伙人)会议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员工薪酬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总结情况,以及信息化建设情况等九项指标。 

  (四)党群工作。主要内容为党建现状,发展党员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共青团和青年组织建设情况,在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情况,以及评优表彰情况等七项指标。 

  (五)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等扣分事项。主要内容为事务所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因业务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除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因业务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注册会计师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注册会计师未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提取、使用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年度信息与变更事项报备情况,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情况等十一项指标。 

    

  第四章  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第七条 综合评价得分=收入情况得分+人力资源得分+内部治理得分+党群工作得分-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等扣分事项得分。 

    

  第五章  综合评价分类分级方法 

  第八条 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情况,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 

  第九条 A类事务所根据得分排名情况,划分为AAAAAAAAAAAAAAA等五个级别,得分相同的事务所按业务收入高低排序。 

  (一)AAA级以上事务所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参评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AAAAA级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家,AAAA级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30家。 

  (二)A级事务所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事务所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列为B类: 

  (一)未按照要求参加综合评价的; 

  (二)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 

  (三)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四)事务所或事务所负责人因业务活动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未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 

   ()未按照要求进行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 

  (七)在税务部门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获得D级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2月底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指南,并在指南中公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 

  第十二条  3月底前,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并报送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三条  4月底前,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初审。市属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审核,并将审核资料于4月底前上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实信息的,应责令事务所限期改正。省直事务所填列的信息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5月底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对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并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 

  第十五条  6月底前,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评分及分类结果,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AAA级以上事务所名单;AA以下级别事务所分类分级情况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其所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由所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反馈给相关事务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后,如A类事务所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相关情形,则将其调整为B类,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七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对本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对于不支持、不配合、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相关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行业惩戒。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