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8
苏会协[2017]64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管理办法》(苏会协[2017]21号)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试行)》(苏会协[2011]75号)。
2017年9月28日
抄送: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