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协2021年6月11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发布时间:2021-06-17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展现行业高端一期班三年的学习成果,省注协于近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第二期答疑专家为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冯凯燕和苏州众勤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审计部经理张浩,答疑主题包括破产清算相关和司法鉴定相关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破产清算业务板块
问题1:首次做破产业务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准备,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次做最好是先要熟悉一下《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问题 2:破产案件中,职工因为企业无人管理(企业法人失联)被迫解除社保关系去找新工作,职工在破产企业10几年的工作时间如何确认,是否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答:如果在受理破产案件前职工自己提出解除社保关系是不需要给补偿金的;受理破产后,职工如未主动提出辞职的话,企业是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的。
问题3:建筑施工企业(问题2-10为同一工程施工企业)某个高管的工资每年都有欠付,共计几十万,企业也出具了欠薪单,这个欠薪单全额认还是按职工每年平均工资?
答:企业高管的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只能申报普通债权。
问题4:企业后期给普通员工出具的欠薪单(盖有破产企业公章)金额和实际有很大误差。我们(事务所)做了形式审查,还需要进一步实质审查么?
答:如果要列入职工债权的,管理人需进行实质审查。
问题5:有部分普通职工根据企业出具的虚假欠薪单,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破产企业缺席,裁决书认可了(虚假欠薪单)金额,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已过了撤销期,这种情况下还有必要实质审查么?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只发基本工资,(工资)年标准也没有签订到合同协议里,如果认可仲裁,那欠薪单就要同时认可。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需要实质审查。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如您有充份证据证明裁决中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可以申请撤销。为了谨慎起见,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由法院审理裁判。
问题6: 受理(破产清算)之后,发生的费用是单独建管理人账还是接着破产企业的账开始做?
答:对于清算案件,是要单独建立管理人账目的;而对重整案件,如有重整意向人或企业仍在经营的,则要延续重整企业账目做的,否则,也可单独建账。
问题7:破产企业选择继续经营,资产负债的调查基准日选择什么时候?
答:您是指破产审计基准日吧,应该是破产案件受理日。您目前做的破产案件是否是工程施工企业破产案件?
问题8:受理的是破产重整案件,企业选择继续经营。受理日后也有部分票据没有入账,根据调查及债权申报情况也有部分债权债务未入账,怎么能更好的区分?
答:对于重整案件,企业的账目是延续的,如是受理日前所发生业务的票据以及未入账的债权债务,应补记入受理前的账目。受理日后所发生的业务,正常记账。
问题9:破产企业受理前一年,大部分员工已与破产企业解除社保关系。但有部分员工向破产管理人提供了2020年工作情况说明,说明帮施工企业后续解决开票问题和自营项目处理,这个工作量怎么认定合适(因企业法人失联,不能确定是否属于留用期间)?
答:员工在留用期间的薪酬问题,一般参照该岗位原工资标准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量(如每周工作时间等)来确定。法人失联期间员工的劳务费,也可按上述标准确定。关键看做了什么事,有多少工作量。
问题10:管理人尚未接管期间,个别高管办理开票等后续项目申报一年工资,管理人很难认定实际工作量,是否可以采取不予认定,请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答:管理人找不到认定依据或者管理人的认定对方不认可,可以让对方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
问题11:企业欠缴的工会经费是否属于优先债权?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解释?
答:工会经费不属于税收债权,是没有优先权,可以视为普通债权。
问题12:法院委托的破产审计过程中,大量的往来如何确定?(这些往来)基本无法函证,替代也无意义,也不能证实?
答: 函证和替代程序一般仍需要做,根据结果作综合判断。时间长的,只能检查过去发生的凭证,询证有些没法寄出(无地址无联系人)或基本不会有回函,按受限情况披露限制和对结论的影响。
问题13:想请问一下,管理人聘请企业留守人员是否要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答:《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实践中各地法院作法不一,有的法院是需要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的;有的仅是法院审批,不再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问题14:请问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审计如果由管理人自己完成,独立性问题如何解决?如果委托其他所审计,费用又不能在破产费用列支。
答:事务所参与破产清算和审计项目,形式上是一个团队,但内部实质上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专业团队,内部不同专业团队保持各自独立,两个团队按清算、审计不同的专业标准分别进行工作。我们所一直是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独立性的问题。
问题15:如果企业破产重整,在工商登记上来说,仅仅是变更了股东,实收资本不变。接收方投入的资金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比如说,企业破产重整,原实收资本500万,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并重整,接收人投入600万元,结清原企业债权债务,企业应延续旧账还是另设新账?投入的600万资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要看重整计划草案及投资协议中,对于投入资金方式、金额、用途的约定。比如:投入的资金中,买股权的资金是名义金额1元,其他资金系借款,则破产重整企业均作为负债管理。本案中,投入的600万,作为负债管理(对接盘人的负债)。一般延续旧账的做法比较多,如另设新帐也是要把旧账的余额作为新帐的初始金额。600万资金的账务处理问题,一般名义股权转让款只有1元。进一步分析投资协议对投入资金性质的约定,如果投入的600万在投资协议中确定是债权,则作为债权管理即可。
问题16:请问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时,很多的地方需要用到律师,在聘用律师时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是在管理人费用列支呢,还是作为破产费用,如果作为破产费用是否要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
答: 律师费作为破产费用列支,有些法院直接决定,有些法院不作决定要求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各家法院做法不一。
问题17:请教两个问题:一是破产企业追缴国外股东出资,除了追缴国内职务收入、查询知识产权外还有其他查控措施或手段吗?二是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补偿金问题,很多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破产时员工早已不上班,如何确定人员及补偿?
答:追缴国外股东出资这个确实在实务工作中是难点问题,目前管理人只能按实际情况在费用可控的前提下穷尽手段。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财务账面是否有无欠付职工工资的记录,或管理人是否接收到企业欠付工资依据,如果有的话,可以参照。如果没有相关记录,也联系不到员工的,或员工也未主张的,则难以确定。
问题18:请问管理人会商法院也无法取得银行提供的破产截止日的银行余额情况的材料,破产清算审计遇到这种情况如此披露是否妥当?
答:可以这样披露:我们未获取到与XXX情况相关的书证资料,难以确认对XXX情况造成的影响……
问题19:破产清算中股东投入专利权价值一般怎么确定?一般专利权用的是收益法,但破产清算管理人很难提供收益法资料,用帐面价值?
答:如果受理的是破产清算就不能采用收益法了,只能按成本法计算。
问题20:请介绍下在后续开庭时,事务所可能遇到的不利提问与应对?
答:那要看你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主要应对债权人的问题,在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过程中这些问题就应该会有所体现了。
司法鉴定业务板块
问题1:请介绍一下司法会计鉴定与常规审计差别?
答:司法会计鉴定与常规审计存在诸多共性也有很多差异,在司法实践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区别:
(一)活动属性不同。司法鉴定是基于诉讼而产生,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其除了必须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标准要求。常规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为确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而产生,是一项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其只需要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即可。
(二)材料来源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自行调查获得材料或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常规审计材料来源可以是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是审计人员自行调查取得。
(三)材料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充分并且合法取得,否则不得受理。常规审计只要求材料能最大限度满足出具审计报告的需要。
(四)意见表达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确定的。常规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审计范围受限程度不同,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主要采用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不得采用调查法、不得擅自对存货盘点(注:应当在至少二名侦查人员主持下)、不得函证(注:违反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的规定),更不得采用审计抽样获取鉴定依据。审计人员拥有审计调查权,依据审计标准,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存货监盘、函证、审阅抽样等方法。
问题2: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仅仅为了解案情,不为取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联系有关当事人?
答:原则上不应该自行联系当事人。如确有必要,法院委托的应当通过法院;经侦委托的应当通过经侦安排接触当事人。
问题3: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遇到鉴定材料不完整或法院无法取得完整的鉴定材料而要求鉴定机构在现有鉴定材料的基础上出具鉴定意见的,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需要怎样规避风险?
答:从我个人来讲,应从项目的委托法院的态度、法院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对于案件判决的影响成都、鉴定书中增加其他说明段(提示这种风险)、事务所风险承担能力来评估应对措施,最坏的情况我觉得可以考虑不出具报告。
通常从法院取得的鉴定证据及资料,一般要求是经质证后的资料,其完整性真实性我们并不负责。如果取回资料后,发现真实性、完整性均有疑义,且法院要求按现状审计,一般在报告后面需要加上特别说明事项段,将受到的限制及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作披露。
问题4:可否对司法会计鉴定做一些现状分析?
答:如果从市场上来看,很多的委托方都有预算控制,不能按照市场化工时付费,有些项目耗时较多,经济效益偏低;如果从技术规范上讲,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以及一些原则的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和技术规范长期缺位,缺乏具体的实务指引 ;如果从服务产品上来讲,目前很多都集中在非法集资(经侦委托),其实按照市场上的需求而言,可拓展的空间巨大。
问题5:司法鉴定和司法会计,某种程度上说目前是注册会计师垄断的,但注册会计师因受审计思路的局限,一部分注师并不能区分两者间的差异,请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审计和司法鉴定、司法会计的最大区别在哪?
答:审计主要是基于两权分离解决代理机制产生;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了支持诉讼活动而产生;司法会计也可以叫法务会计,可分为外部法务会计和内部法务会计,其中外部法务会计可以包含司法鉴定一部分内容,也包含其他非诉讼事项,内部法务会计(合规经理)主要解决企业内部的监察、舞弊防控。
问题6:请重点说下执业关注点的不同,尤其是证据资料的获取方面,这个是很多注册会计师容易疏忽的地方。
答:司法鉴定要求材料都是委托人(法院、经侦及仲裁)提供的,事务所作为鉴定人不得自行调查获取材料;审计所需材料最大限度满足出具审计报告需要,可以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提供,当然我们审计人员可以自行调查取得。
问题7:请介绍下在后续开庭时,事务所可能遇到的不利提问与应对?
答: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人,会被要求出庭说明相关情况或者对方律师会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进行质问。
不利提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质疑事务所以审计报告代替鉴定书;
2.质疑事务所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
3.质疑事务所是否超范围鉴定;
4.质疑材料不充分;
5.质疑证据取得方式不合规;
6.质疑结论缺乏适当的分析论证;
7.质疑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
8.质疑将鉴定目的当做鉴定事项;等等。
应对措施:
一、针对事务所出庭说明时,需要提前做准备包括但不限于:
1.重温鉴定事项涉及的主体及关系;
2.重温鉴定事项涉及的材料及相关证据的称谓及相关财务关系;
3重温鉴定标准的出处或推导过程;
4重温鉴定鉴定意见的含义及用途;
5准备答辩提纲;
6明确出庭时表达的事项;等等。
二、针对律师质问:听清提问准确答、把握节奏不抢答、疑难问题谨慎答、规避陷阱不错答、紧扣结论不重答。
问题8:请问一下,司法鉴定的项目在目前市场上有哪些产品类型?
答:司法鉴定包含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其他鉴定,我们的司法会计鉴定严格属于其他鉴定类型。目前我们市场主要服务包括如下: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案件;3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4经济纠纷案件中债权债务结算情况;5违法经营案件;6涉税案件;7虚假出资、抽逃出资;8经营损益(利润);9所有者权益等。
其他问题板块
问题1:现在有些软件把应收票据视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等价物,我个人理解不能算,但与企业沟通出现了困难,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应严格对照这三个条件。
问题2:我想了解下国有企业改制清算过程中,长期挂账的往来、有账无物的存货和固定资产认定为损失的,核销这些资产的依据?
答:您应该是从会计损失的角度提的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处理:
第一个:从内控角度来做文档准备,安排有权限的领导签署适用的内控文档;第二个:从事务所角度评估一下这个风险,是否涉及管理层追责问题;第三个:如果前两项评估风险不大,就可以从管理层授权批准文件角度举证,认列为账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