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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5

  苏财监[2016]130 

    

各市、县财政局,各市注协,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16号)和2016年省财政厅财政监督计划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 

  2016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会计处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共同组织实施,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自查,由省注协负责布置,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机制,督促全省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全面自查活动;重点检查,按照各自职责,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行政执法检查,省注协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行业自律检查,检查对象互不交叉。若省注协在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及时移交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启动行政执法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一并列入上述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通过财政部统一开发的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从分类监管的BCD三类事务所中,分别按照10%20%30%的比例随机抽取。全省共抽取9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其中:行政执法检查7家,行业自律检查86(名单附后)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201611日—630日期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二)检查内容 

  1.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 

  2.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检查时间和人员安排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分别通知),920日结束现场检查。本次检查成立8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6-8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要充分认识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执业准则的精神和实质,切实做好今年的检查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检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做好迎检准备,指定负责人协助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各级财政部门及注协要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工作。 

  (二)依法检查、注重质量。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相关政策和审计准则,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和检查工作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制作相关工作底稿,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对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等事项要形成检查报告,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处理处罚建议。检查中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当、结论准确。 

  (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检查人员要遵守财政检查“五不准”等工作纪律,要维护好自身的良好形象。严格遵守执业质量检查相关廉政规定;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 

    

  附件:1. 2016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行政执法检查名单 

       2. 2016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行业自律检查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2016822